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商业经营、娱乐、集会、家庭装修产生的环境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市政施工噪声污染及建筑项目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合理安排交通、建筑布局并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淘汰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声环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