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等三部人才法规政策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党办[2010]50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等三部人才法规政策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宁党发[2009]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进一步形成育才、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机制和环境,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现提出以下任务分工。
一、关于稳定和使用现有人才
(一)实施人才高地和创新团队建设工程。
1.制定人才高地建设、考核和奖励的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协助落实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卫生厅等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完成时间:2010年9月一2011年12月底
2.制定创新团队建设、考核和奖励的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协助落实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完成时间:2010年9月一2011年12月底
(二)鼓励人才兼职兼薪,实施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制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给予有突出贡献的人才高薪待遇的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