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