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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修订)

  第七条 保健用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保健用品科学知识,防止对保健用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目标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保健用品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 保健用品注册

  第九条 申请保健用品注册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四)具有能对所生产的保健用品原材料、成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场所、机构或者人员以及相应的检验设施。
  第十条 企业申请保健用品注册,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保健用品注册,应当填写《陕西省保健用品注册申请表》,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产品组方及依据或者产品构造及原理等相关资料;
  (二)产品生产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厂房、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检验报告和功能学评价报告;
  (五)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场地权属证明,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五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报资料,应当在五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报资料后,在二十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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