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纤维产品行业的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纤维产品的生产、收购、销售、承储、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进出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纤维产品包括: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再加工纤维及其纤维制品。
  第三条 纤维产品不得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对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积极扶持纤维传统优势产业和优秀品牌,加强纤维产品质量管理,促进纤维产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环保、农业、卫生、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设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