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审核颁证和其他依法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审查等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和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对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并督促落实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协调工作。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