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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日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四)加强煤矿、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

  (五)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组织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指标和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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