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创业服务活动的通知
(赣动监[2010]11号)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升创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根据《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开展畜禽养殖创业服务活动实施方案》(赣牧局[2010]17号)和全省畜禽养殖创业服务座谈会要求,决定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创业服务的认识和能力。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是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省情,加快我省进位赶超、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部署,是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不断转变干部作风的重要举措。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对创业服务的认识和为创业服务的能力水平。重点组织开展对创业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和今年颁布实施的《
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8个检疫规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创业服务能力。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服务措施。一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宣传服务。主动将《
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宣传到畜禽养殖、屠宰和经营创业者等管理相对人,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执法人员定期学习和培训制度,制订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强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三要严格落实检疫制度。建立健全检疫申报制度,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辖区内,科学合理设置报检点,方便服务对象。受理检疫申报后,必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规范实施检疫,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落实屠宰检疫驻场同步检疫制度,要严格把关,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方能出场。加强证章标志管理,做到专人专账专库,实行交旧领新,严格追溯管理。加强检疫出证,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必须两名动物检疫员同时到场;四要切实规范检疫行为。要依照《
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和农业部新出台的检疫规程认真实施检疫,检疫合格依法出证盖章,检疫不合格的监督畜(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非法转让(买卖)检疫等票证、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费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