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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一)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等需要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 调整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建议;
  (三)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
  (一)上级决定撤销的;
  (二)举办单位申请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
  (六)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满十二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八条 撤销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撤销的方案;
  (三)现有人员名册及分流方案、审计报告、资产清算情况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编制员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编制的地方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无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
  事业单位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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