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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协作配套和产业集聚化发展。对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和产业集聚化发展的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统筹规划和安排。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一条 鼓励法人或者个人依法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创办的;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人数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

  (四)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外地来宁夏投资创办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主、应聘的高等院校毕业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区落户。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二)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建设;

  (三)产业集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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