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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自治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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