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至7月10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认真部署创建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要广泛宣传,为创建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农业综合执法文明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至12月10日)
各级农业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各自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要对照考核评分标准,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各设区市农业局要做好本地区的农业文明执法窗口的推荐工作。
(三)考核表彰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组织人员,对各设区市推荐的农业综合执法文明窗口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实地检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听取汇报、抽查执法案卷、询问执法人员、开展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农业综合执法文明窗口。评选出的农业综合执法文明窗口,经上网公示后,如无异议,由省农业厅予以表彰。
四、评选农业综合执法文明窗口单位范围及名额、条件及考评标准
(一)范围及名额
各设区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局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均可参加农业综合执法文明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全省评选的数额为20个。
(二)农业综合执法文明窗口单位基本条件
1、综合执法机构经过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综合执法职能全面、到位,有一支专门的综合执法队伍;
2、认真履行农业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执法成效显著;
3、具备齐全的农业执法设施和办公条件,工作环境干净整齐,便民服务设施齐备;
4、所属执法人员热爱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廉洁,热心为农民服务;
5、所属执法人员没有群众反映的工作作风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所辖区域农业生产秩序良好,广大农民及社会各界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表示满意,当年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未发生被群众举报经查实违规、违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