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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五条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该质押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基本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通报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情况。
  贷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质押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授权授信管理,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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