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鄂工商商广〔2010〕142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商标战略,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服务湖北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住所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