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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厅机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市州林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已就市州林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对市州林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厅机关或其它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审 查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研讨会等方式进行审理。
  第九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或者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报分管法规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与复议事项相关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并记录。

第五章 决 定

  第十四条 厅机关一般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报分管法规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期限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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