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建[2010]113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机关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复议决定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是厅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各职能处室和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要求做好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收到属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政策法规处。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厅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