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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进行修正 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章 财产权益
  第五章 人身权利
  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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