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京农发〔2010〕139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办法》中规定了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四类场所提出了防疫条件,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从保障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和规范行政审批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
(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以及隔离场所有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一)全面修定完善本区县动物防疫条件行政审批工作,制定细化本区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批程序,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全面到位。
(二)努力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机关,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规模范围以及经营起始时间等基本情况,要熟悉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基本情况,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规范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