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境外销售中心所在国经商处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境外销售中心遇到的各类问题;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对境外销售中心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度,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设立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在境外可挂“中国宁夏产品销售中心”的标识标牌。
符合条件的境外销售中心经审核批准还可以挂“中国宁夏政府驻X X国(地区)经贸联络处”(以下简称“经贸联络处”)的标识标牌,自治区政府不派驻人员,只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开展相关工作。
在一个国家(地区)只能批准一个境外销售中心,挂“中国宁夏政府驻XX国(地区)经贸联络处”的标识标牌。《证书》、标识标牌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设立境外产品销售中心,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核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立境外销售中心,统一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收到申请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分送各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销售中心,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意见书。
核准的境外销售中心应当与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境外销售中心行使职能和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境外销售中心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确定其职能范围,制定考核办法和支持政策,并对其进行监管考核。
第十二条 设立境外销售中心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和激励境外销售中心的设立和发展。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境外销售中心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发生的相关费用、装修费和租金、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信息网站、办公自动化建设费用、信息收集分析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