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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81号 2010年5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宁夏产品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在阿拉伯国家及穆斯林地区市场的知名度和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宁夏企业“走出去”,推动宁夏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 (以下简称境外销售中心),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企业,并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在境外开办的以销售宁夏地方产品为主营业务,执行宁夏地方经贸发展战略规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销售中心实施归口管理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的境外销售中心实施运营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境外销售中心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社会责任,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积极开拓市场,促进境外销售中心所在国与宁夏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商务、财政、外事、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境外销售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境外销售中心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年度境外销售中心建设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境外销售中心支持政策;
  (三)拟定境外销售中心考核管理办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境外销售中心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境外销售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四)定期分析评估境外销售中心的发展状况,提出促进境外销售中心健康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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