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确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县、区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权、财权相对应的原则,各级财政要担负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着力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要确保上级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三)学校的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月统发到个人工资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确定应发数额,按月统发到个人工资帐户。县、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现有津贴补贴的清理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