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 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确定。县、区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