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面提升学校和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强化监管。对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对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未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凡由乡镇 (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加强对此类校园周边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凡利用私人出租房屋开办幼儿园的,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依照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加强监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实行校 (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校(园)长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防护装备,组建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校园护卫队等群防力量,开展校园内部和校门口的巡逻保卫工作。中心学校以上的学校(含中心学校,下同)要设立保卫处(科),如学校内设机构限额已满,可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聘请专职保安员;中心学校以下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地村委会和学校组建校园护卫队;每个幼儿园至少聘请1名以上专职保安员,聘请专职保安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在预算中统筹考虑。选拔专职保安员,除符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的复员退伍军人。专职保安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培训,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配备,持证上岗,落实保安人员基本防护装备。专职保安员在有寄宿生的学校采取驻勤的方式、无寄宿生的学校采取派遣的方式维护校园秩序。校园护卫队应挑选年富力强、经过培训的教师、治安积极分子、平安建设志愿者等承担具体工作。
中心学校以上的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校门口、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周界报警系统等技防设施,中心学校以下的学校要安装二键式报警器,各类技防设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实现有效联网,确保实时防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初小和教学点要与村委会联合建立有效的报警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教学楼、学生宿舍、餐厅等重点部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做好物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门卫、值班、巡逻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校外人员人校的登记或验证制度,上课时间实行校园封闭式管理。完善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落实学校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参照公办学校标准配备保安和器械,安装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年检不予审核或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