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同时,要将规章的清理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衔接起来,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要坚持专家论证,民主清理。各单位要将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存在的矛盾争议或者难以确定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座谈论证,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执行该规章的部门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因机构改革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在具体实施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西安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西安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理。凡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国务院部门规章与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报省政府研究。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和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其中,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因机构改革原制定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在具体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适格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期满的,要宣布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