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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规章。

  这次规章的清理范围是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要求,在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还应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章之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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