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抓紧建立和完善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与公告制度。对各类安全隐患治理,分别由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分级挂牌督办,其中,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省安委办、安监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且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省安委办或者省安监局在政府网站或者地方主要媒体公告,省安委会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各地亦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办法。
3.坚决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措施。要按照《通知》规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要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的权利。各级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各级各类企业真正落实这两项权利,防止因决策迟缓、撤人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损失。
4.坚决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其中:省属国有煤矿每班必须有一名矿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作业,小煤矿每班必须由矿主亲属或者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生产。带班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该带班而未带班或者带班领导没有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动力,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1.着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指导和督促所有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层层落实企业内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的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精力抓好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声势要大、措施要严、打击要准、惩治要狠。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使本地区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因非法违章所导致的事故大幅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