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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


  2. 齐抓共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借助政府信息网,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在节假日、黄金周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全面加强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制定方案,负责督促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四个能力”建设,形成工作合力。

  3. 协调发展,落实设施建设责任。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2010至2012年,逐年分别完成省级重点中心镇、中心镇和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消防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装备。明确建设、供水、消防等部门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使用中的责任,与新建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费列入道路工程建设预算;由政府投入建设的城市现有道路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划拨专项资金,分三年全部解决。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按照“谁承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解决。

  4. 跟踪问效,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市政府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都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的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每年开展考评并落实奖惩,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一票否决。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的作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推动工作措施落实。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会同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 自查自改,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尽快消除隐患。

  2. 强化演练,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处置火警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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