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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


  2. 无固定门面(即流动经营的)餐饮摊点,由市容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摊点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由市容部门核发《临时摆摊设点许可证》。日常监管由市容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餐饮

  由工商部门分别会同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食品加工由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食品销售由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之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各相关部门起草制定的以上各类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在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分工的基础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各负其责,监管到位。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集中力量,规范、引导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财政保障,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市容等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样品购置、检验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及时预拨相关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食品产品送检及检验工作,各相关部门的检验机构应当全力予以技术保障。

  (三)突出重点,定期巡查。各有关部门要细化监管方案,重点对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质量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贮存、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食品产品抽检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重点时段(传统节日、夏季等)、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等)、重点品种(熟食、糕点、生冷食品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增加监督检查和食品产品抽检频次;对按标准许可准入后的相关证照进行年审;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要求,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四)信息沟通,规范档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的动态信息,并随时报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将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使用等材料整理归档,以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监管过程中对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有争议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界定明确或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办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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