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秘〔2010〕3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淮北的统一部署,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明确部门分工,加大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监管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全面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监管,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责。
(二)坚持分段监管,各负其职的原则。即在一个具体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防止监管缺失或多头监管,避免推诿扯皮。
(三)坚持齐抓共管、牵头为主的原则。即在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强调牵头单位负总责。
三、职责分工
(一)前店后坊式的食品店
1. 仅在店内销售的,由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质监部门配合。
2. 有异地销售的,由质监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
(二)餐饮摊店
1. 有固定门面的餐饮店(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