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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0年7月3日,省政府与民政部签订了《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八月六日

民政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和国务院批准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努力使江苏成为探索现代民政事业发展的先行区、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试验区、统筹城乡区域民政工作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民政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为契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政工作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的新期待,不断提高民政管理与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实现江苏“两个率先”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二)加快改革创新。树立现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理念,充分利用江苏民政工作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努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重点难点民政工作的改革试验,着力推进民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现代民政新格局,为全国民政事业的创新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三)注重统筹协调。坚持从实际出发,鼓励和引导全省各地发挥优势、创造特色、取长补短;坚持城乡并重,更多地支持和加强农村民政事业;坚持区域统筹,注重苏南、苏中、苏北民政事业协调发展,更多地扶持和加强苏中、苏北经济薄弱地区民政事业,充分发挥江苏民政事业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带头示范作用。
  (四)加强科学规划。按照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民政工作提出的任务与要求,切实加强对江苏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将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纳入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制定专项规划,做到超前谋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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