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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努力为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及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完善“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在政策、资金上予以保障。加强爱国卫生办事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满足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需要。省将于2010年9月在13个省辖市联合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活动,动员全省上下积极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
  (二)实行齐抓共管。各级爱卫会要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组织协调,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有序开展工作,并强化督查和考评。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卫生部门负责农村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创建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河塘疏浚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和创建生态县(市、区)、镇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市场主办方履行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升级改造;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户用沼气“一池三改”、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农业生态净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人畜粪便和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率;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铁路、内河航道沿线和国、省、县道的环境卫生及绿化美化工作;发展改革、广电、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主动做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意义、内容和卫生防病知识、健康素养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群众深入了解、积极支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自觉制止、纠正有损城乡卫生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和整改。结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清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逐级督查、定期督查制度,加强对各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督促检查。省爱卫会将制订实施考核评估办法,每年年中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行动进展和绩效情况。各地要把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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