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
1.切实打破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推动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向质量优、服务佳的会计师事务所倾斜。各地、各部门需要购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应制订科学合理的选择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使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有章可循。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2.合理制订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要以政府指导价为参考,规范付费行为。
3.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对人才状况、执业质量、内部治理、诚信水平等情况进行客观考察,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综合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制度。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战略
1.政策引导扶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不断优化行业从业人员结构。在全省范围内选拔行业优秀人才,依托国家会计学院或其他专业院校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定期选派注册会计师到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实习,开拓视野。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重视人才培养,抓好队伍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要制订并实施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和各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内部分配和晋升制度,吸引高学历、高素质优秀人才加盟。鼓励注册会计师提高学历和取得相关资质,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
(四)加强行政监管,严格行业自律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
注册会计师法》、《
行政许可法》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定期开展执业质量和执业资格检查,严厉惩治虚假报告、通同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收回或撤销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严肃查处低价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行、证券、保险、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