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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申购新股,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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