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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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