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发现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应移交交通或公安部门处理。
四、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
(一)动员部署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分工、职责和具体措施。要召开各乡镇、街道及相关企业等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动员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危化品企业和广大市民群众广泛参与,积极举报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等形式,多方收集信息。收到非法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安排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检查整治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查处。对发现合法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积极协调公安、工商、交通等负有危化品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联合执法、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等措施,强化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保持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三个必须”即:危化品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必须规范,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必须取缔,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改。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化品综合监管网络。
(三)总结提高
为巩固此次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对专项行动成效作出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打非治违的长效机制。对已关闭和取缔的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回头看”等措施,严防死灰复燃。 市安监局将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共同执法,并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县(市)区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以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安监局三处;11月5日前,要将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行动总结(包括有关数据)报市安监局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