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
(济安监发[2010]61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根据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发[2010]16号)和部门分工,制定全市安监部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一、专项行动范围
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单位)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的化工企业(单位)。包括已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未取得许可证的所有企业(单位)。
二、时间安排
自8月至10月31日,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检查。
三、打击与检查内容
济安发[2010]16号文所列10项共性内容和3项危险化学品特性内容。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合法企业的违法行为:
(1)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2)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3)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4)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行为: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正规设计的;
(3)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4)超过规定的试生产期限未申请安全验收的。
3、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无营业执照的;
(2)有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