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活动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6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确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统领全局,立足基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以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整合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示范点,分批、分步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总体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建立一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在示范点的带动下,使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更为完善、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水平普遍提升、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高。
三、应急管理示范点创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一)确定示范点,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各级安监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内的工业园区、高危行业、重点领域,确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建设点,具体抓好示范点动员教育、部署安排、督促检查、考评筛选、择优推荐等各项工作。示范点建设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标准(暂行)》(详见附件1)进一步量化细化建设内容和标准,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安排,落实责任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创建单位检查指导,按照示范点建设要求,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树立标杆,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根据创建情况,各县、(市)区安监局9月5日前向市监局推荐两个市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示范单位,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考核验收,达标的,予以确认;并向省安监局申报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县区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的验收和命名工作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局自行确定。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创建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把组织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创建活动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深入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健全完善各项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与落实国家总局“安全生产年”和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三是与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处置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