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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停产治理期间,擅自生产的造纸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限予以处罚,并由环保部门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断水、断电。
  3.验收阶段 。2010年12月30日前对完成自查整改和停产治理的造纸企业由市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不受时间限制,完成整改达到验收标准的造纸企业可随时上报验收申请,市环保局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4.关闭阶段。对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将依法对其进行关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鹤岗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电业局、市水务局、矿水电公司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认真清理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造纸企业分布、生产、排污情况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的文字、影像、物证等佐证材料,并做好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三)停产治理期间,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和频次,采取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现场监察,发现阻挠执法、撕毁封条或擅自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实施断水、断电和吊销营业执照。
  (四)标本兼治、立足城市水环境的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机制,把是否具备连续、稳定环保达标排放作为造纸企业生产的许可前提条件,以切实保证环境安全。要从源头控制造纸企业新、改、扩建,引导企业集约化生产经营,逐步走上规范有序可持续良性发展轨道。
  (五)整治纪律。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通风报信或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
  造纸企业污染整治项目验收标准

  为确保造纸企业污染防治工程验收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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