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6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部门,各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号)及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作用,不断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对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监管,保证评价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安全评价机构持续保持资质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进行登记,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凡在济南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地评价机构,应于每年7月和12月前向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为一个月,外省评价机构要提供由省安监局核发的《外省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在山东省境内执业准予备案证明》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由市安监局出具《济南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评价机构,一律不准在济南行政区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市安监局将定期公布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业务范围,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变更的予以公告。
各部门在受理审查评价报告等资料时,应当首先确认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已登记备案,要认真核实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资质、资格。不允许超资质范围开展评价活动,不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不能参与报告编制和审核。
市安监局将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转让租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或报上级发证部门予以暂停或取消资质。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