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行动的时间和内容
(一)行动的时间安排
2010年8月25日至10月31日
(二)行动的主要内容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非煤矿山具体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配合国土部门);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行动的方法步骤
非煤矿山和冶金行业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开展,具体为:
(一)动员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25日至9月5日,各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落实省委17号文件专项督查、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摸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底数,登记建档,分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性质,确定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细化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全面进行动员发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项对照内容抓好整改落实,并做好迎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