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地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地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清理和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对拟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进行了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保留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等8家驻京办事机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地政府要督促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尽快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年检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机构管理系统网(http://202.127.160.96)。

  二、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中对驻京办事机构职责任务的定位和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四、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各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监管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