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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较早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就对上述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资金筹措

  实施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对南疆三地州及其他地区的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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