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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显著。针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审查与发布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和严格把关,形成畅通、及时、高效、透明、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

  (一)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充实更新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及时处理依申请公开诉求。对于接受到来自群众或者团体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属于依申请公开事项,明确办理机构、办理人员和办理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报送政务信息公开年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须于次年3月以前报送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备案。今年尚未上报上年度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部门须在6月底前完成报送工作。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四)实施考核制度。按照《通知》要求,对未能完成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级、各部门将进行全市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正确处理政府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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