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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现就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和加快建设“平安浙江”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区域、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应急预案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化支撑平台和应急救援技术保障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社会共同参与,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处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市和重点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加强与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以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等其他应急力量为补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分布状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进行组建。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并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发挥位置就近和情况熟悉的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供辅助支持;平时,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也可发挥信息员、检查员、监督员的作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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