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供水收费中几个突出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价格〔2010〕277号)
各市、县物价局:
国家及自治区对供水价格、收费管理有一系列相当明确的政策规定,我区绝大部分地方很好地贯彻执行了这些政策规定。但是,经群众反映和我们调查发现,个别地方没有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个别乡镇供水单位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加重了用水户的负担,引起了民怨。为严肃价格纪律,规范我区供水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明确的三个征收范围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得扩大范围征收,也不得擅自减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是所有自来水用户都要征收污水处理费。比如大部分的农村用水户,如果没有进入桂价格〔2008〕408号文件规定的三个征收范围,就不能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坚决贯彻落实取消水表底度水费的政策规定。国家和自治区早已明确规定各供水单位(包括乡镇供水单位)不得再收取水表底度水费,需按水表计量收费。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收取水表底度水费现象在全区范围内再次出现。
三、坚决查处供水单位以主管网分摊费、增容费、管网维护费、开户费、没有设计施工却收取安装费等侵害用水户权益、增加用水户负担的违规乱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用水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