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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完善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改进应急设施设备等的整改措施,明确负责部门、人员、工作进度和整改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演练计划、方案、记录材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工作,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督促和检查所属下级单位落实应急预案管理、演练的各项要求,并将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 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 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 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四)整体应急演练:指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专项应急预案的全部或主要程序为内容的演练,包括报警、指挥决策、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多个环节,参演人员涉及预案中各级应急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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