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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京安监发〔2010〕102号 2010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
  (一)矿山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
  (四)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行业生产企业;
  (五)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3.星级宾馆、饭店、度假村和旅馆等经营单位;
  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
  5.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6. 综合楼宇物业服务单位。
  (六)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本市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完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培训和演练,使全体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程序,特别是要加强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应急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的现场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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