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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教〔2010〕188号)


各市属学校,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纪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制定了《合肥市教育局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合肥市教育局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纪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纪发〔2010〕24号)精神,现就我市教育系统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市教育局或市属学校担任业务主管或进行业务指导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市教育局、市属学校以及前述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凡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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