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及《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并在评估协议书中载明。
三、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0年8月15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2
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11 |
2 | 100以上— 1000(含1000) | 4.5 |
3 | 1000以上— 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 10000(含10000) | 0.75 |
5 | 10000以上— 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说明:1、计件收费分为六档,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可上下浮动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