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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及《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并在评估协议书中载明。

  三、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0年8月15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2
  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
1100以下(含100)11
2100以上— 1000(含1000)4.5
31000以上— 5000(含5000)1.2
45000以上— 10000(含10000)0.75
510000以上— 100000(含100000)0.15
6100000以上0.1
说明:1、计件收费分为六档,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可上下浮动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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