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丽水莲都区110千伏海潮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能源〔2010〕626号)
丽水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准莲都区供电局110千伏海潮输变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丽发改基础〔2010〕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丽水城市中心区域的正常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同意建设110千伏海潮输变电工程。项目法人为丽水市莲都供电局;项目建设地点为丽水市莲都区原35千伏城东变内。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10千伏海潮变电所,安装2×5万千伏安变压器;新建110千伏线路2回接入220千伏枫树变,线路长2×8.5公里,其中2×3公里采用铁塔架空、2×3.5公里采用钢管塔架空,2×2公里采用电缆敷设;建设相应的无功补偿装置和二次系统设备。
三、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静态总投资约7212万元,动态总投资7384万元,其中资本金1476.8万元,占动态总投资的20%,由丽水市莲都供电局自筹,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解决。丽水市莲都供电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四、项目设备采购及建筑施工均按招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主体工程与征地拆迁费用在工程概算和财务决算中分别计列、分别考核。工程造价以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为基础,以审计的工程财务决算为准,并以此作为电网项目财务核算依据。
五、项目核准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印发莲都区110千伏海潮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意见的通知》(浙电发展〔2009〕602号)、省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09〕2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丽市国用(95)字第18784-40号)、丽水市环保局《关于110千伏海潮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丽环建〔2009〕111号)、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承诺函(丽农银有承函字〔2009〕第03号)。请项目法人根据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六、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